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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直机关纪监工委:积极探索“3456”工作模式 严把案件质量关

点击数:   发布时间:2022-06-13 17:34:20  打印

“今天过会的这几起案件,事实都较为清楚明白,但是要着重看违纪违法事实发生时间与适用的相关法条是否匹配……”县直机关纪检监察工委主要负责人王碧说道。
  近日,县直机关纪检监察工委召开纪检监察工委委员会议对3起党员干部职工违纪违法案件进行集中审议,并邀请县纪委监委案审室金先兵到会指导。
  从去年4月份以来,县直机关纪检监察工委聚焦主业主责,严格审理程序,积极探索“3456”审理工作机制,充分发挥执纪执法审查调查“后半篇文章”作用。
  明确“三个权限”,确保职责清晰。一是明确受理权限。按照相关文件要求,明确县纪委监委派驻纪检监察组立案审查调查的科级以下党员干部违纪违法案件,与驻在部门党组沟通并取得一致意见后,移送县直机关纪监工委进行审理,必要时县纪委可以指导审理或者派员参与审理。二是明确处分权限。纪检监察工委对单位设有党组(党委)的违纪违法案件进行审理后,以函的形式将审理报告反馈给派驻纪检监察组,派驻纪检监察组根据纪检监察工委审理报告形成正式处分建议,连同纪检监察工委审理报告一并通报驻在部门党组,由驻在部门党组(党委)讨论决定或讨论审议对其处分。三是明确归档权限。按照“谁办结、谁归档,案结卷成,事毕归档”的原则,分清职责,案件审理结束后,自行做好案卷材料留存归档工作。
  把握“四个环节”,确保程序合规。一是形式审核。对派驻纪检监察组移送的案件进行形式审核,经审核存在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程序不规范、手续不完备等问题的,退回派驻纪检监察组重新审查调查;经审核不符合移送条件的,暂缓受理,县直机关纪监工委及时制作《问题反馈清单》反馈到派驻纪检监察组,由派驻纪检监察组补充完善后再正式移送审理。二是正式审理。案件经形式审核后,符合移送条件的,按程序报批后,派驻纪检监察组制作《移送审理函》移送审理。县直属机关纪监工委受理案件后,成立由2人以上组成的审理组,对案件进行正式审理。三是报请审批。对派驻纪检监察组移送审理的党员干部违纪违法案件,按照“二十四字”方针要求,全面审核案卷材料,提出审理意见,按程序报纪检监察工委主要负责人批准,再提交县直机关纪检监察工委全体会议审议,根据审议意见形成正式审理报告。四是商请协助。对存在重大争议或重大复杂、社会关注度高、定性处理难度大的案件,县直机关纪检监察工委商请县纪委监委案件审理室共同审议。
  严把“五个关口”,确保案件质量。严格从事实证据、定性处理、程序手续、管理文书、处分执行等五个方面着手,紧扣案件基本事实是否清楚,主要证据是否到位,证据链是否完整,引用党纪条规、法律法规是否规范,处理意见是否准确、恰当,是否严格履行审查调查、移送审理程序等进行逐案逐项细致评查。
  紧扣“六个部分”,确保纪法平衡。县直机关纪检监察工委严格落实省委办公厅关于《党组讨论和决定党员处分事项工作程序实施细则(试行)》和省纪委办公厅关于《纪检监察工委审理纪委监委派驻纪检监察组移送案件工作流程和文书规范(试行)》精神,认真履行审核把关和监督制约职责,坚持“严、细、深、实”的作风,严格按照“二十四字”方针,确保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得当、手续齐全、程序合法,着重从这六个大方面着手,将“二十四字”方针下渗进审理工作的方方面面,确保将案件所有部分牢牢箍紧,拧紧案件链条上每个“螺丝”。
  “在接下来工作中,我们还将继续加强与各派驻纪检监察组、县纪委监委对应联系室、案件审理室的沟通协调,通过深化案例培训会、集中审议案件等方式,多形式加强学习交流,力争在协作中共享共促,有力推动县直机关案件质量全面进步、全面过硬。”县直机关纪监工委主要负责人强调。(供稿:县直工委 通讯员:许正宇 核稿:王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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