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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松法院出台院庭长监督管理办法

点击数:   发布时间:2019-03-20 17:00:17  打印
近日,宿松县人民法院根据省高院最新发布的《安徽省法院院庭长案件监督管理办法》,出台了院庭长案件监管机制实施细则,有效提高审判质效,统一裁判尺度,防控廉政风险。
   实施细则明确了院庭长监督管理案件的范围,对涉及群体性纠纷、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案件,疑难、复杂且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案件,可能发生类案裁判冲突的案件和反映法官可能存在违法审判行为的“四类案件”,院庭长应当进行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还明确了“四类案件”的识别主体为立案部门,业务部门承办法官和审判长、院庭长,纪检监察部门和审判管理机构等四类。为避免标注的随意性,提高监管质量,案件标注权限仅赋予立案部门和院庭长。院庭长发现已标注案件不属于个案监督管理范围,有权撤销标注。
   该细则的制定,有利于进一步强化该院院庭长的监督管理职责,有效落实“放权不放任、监督不缺位、到位不越位”的改革要求。(朱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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